為健全機關檔案分類系統,使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檔案分類管理、保存年限區分有所依據,俾利文件保存、銷毀、移轉等管理作業之執行,爰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檔案分類編案規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相關規定編訂。 本分署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自107年4月使用迄今,因應本分署各科室之業務調整,今年度依據本分署各科室現行業務內容進行通盤檢討與策進,案經召開三次工作會議進行檢討修正,以符合各科室職掌之相關內容,後續俟檔案局與水利署核定後據以實施。
為健全機關檔案分類系統,使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檔案分類管理、保存年限區分有所依據,俾利文件保存、銷毀、移轉等管理作業之執行,爰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檔案分類編案規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相關規定編訂。
本分署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自107年4月使用迄今,因應本分署各科室之業務調整,今年度依據本分署各科室現行業務內容進行通盤檢討與策進,案經召開三次工作會議進行檢討修正,以符合各科室職掌之相關內容,後續俟檔案局與水利署核定後據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