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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警衛勤務」共同供應契約廠商遴選說明

  • 張貼單位:秘書室

壹、採購項目數量與相關規定:

一、本案擬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各機關、學校辦理114年度「警衛勤務」採購共同供應契約 (中區:第二級定期性警衛勤務)下訂6個單位,分別派駐本分署霧峰辦公區及舊正辦公區,每單位240小時/月,共計1,440小時。

二、遴選結果經簽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並以本分署公函通知為準。

三、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度共同供應警衛勤務得標廠商公告後,經查本案優勝廠商非該契約之決標廠商者,即喪失得標資格,由本分署依遴選結果洽下一序位廠商簽約。

四、本案俟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系統開放(約113年12月)後訂購,並應於113年度12月29日前完成簽約、交接事宜。

五、倘遴選結束後拒絕接受訂購、不履行契約責任,以違約論,依共同供應契約相關規定處置。

 

貳、參與遴選廠商資格:

需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各機關、學校辦理113年度「警衛勤務」採購共同供應契約條款(招標案號:LP5-112036)中區:第二級定期性警衛勤務得標廠商,並提供契約編號供機關查核,經查若非該契約之得標廠商者,不得參加後續之遴選作業,其已投標未開標部份之投標文件,原封發還參與遴選廠商。

 

參、服務建議書撰寫格式、內容及相關規定:

一、本案採書面審查參與遴選廠商應提出服務建議書一式5份,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以不透明容器密封,於截止收件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分署秘書室總收發(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1340號),所提服務建議書一經提出後,不得退換、更換或補件。所有參與遴選之廠商,本分署不給予任何經費補助,非優勝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本分署除留一份存檔外,餘隨函發還。另,參與遴選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內容,於得標後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廠商應依「肆、遴選項目、標準及配分」之各項要求內容,彙整撰寫「服務建議書」,並提供所需之書面資料以供遴選,其撰寫內容及格式建議如下:

(一)章節:同「肆、遴選項目、標準及配分」所列之遴選項目及內容。

(二)格式:主要內容建議用A4縱向紙張(請加註頁碼及目錄頁),內文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繕打撰寫(如有必要時,得以英文註記)。進度表及其他配置圖…等,其內容可改用其他規格摺疊為A4大小,彩色或黑白印刷不拘,以能表現內容為原則。

(三)封面:不須編頁碼並請於左側裝訂成冊,另應載明「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霧峰辦公區及舊正辦公區114年保全(警衛勤務)服務建議書」、「參與遴選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三、服務建議書不得有「互相抄襲」情形,如未予登載加註,且內容有雷同之處,由遴選委員視其抄襲情節輕重,給予相對較低之分數。

四、參與遴選廠商不依機關之建議製作服務建議書時(含所送份數不足時),遴選委員得視其情形,給予相對較低之分數。

五、投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內之所有文件、設計、技術等均未違法使用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標廠商應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本分署無涉。

肆、遴選項目、標準及配分:

 

            一、廠商經驗與實績(20)

            二、警衛勤務之規劃(20)

            三、保全人員管理(25)

            四、危機處理能力及應變(25)

            五、保全人員配備(10)

 

 

伍、符合需要廠商遴選方式及評定原則:(序位法-評分轉序位評比)

一、由機關首長核派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由各遴選委員依據各廠商服務建議書內容,按遴選項目、標準及配分,填寫評比評分表一份,全部遴選項目之合計總分數(滿分)為100 分。

二、全部遴選項目之合計總分數(滿分)為100分,由各遴選委員就遴選項目及配分,填寫評比評分表(含序位)乙份,交由機關工作人員計算總平均分數及序位數總和。

三、遴選小組出席委員評分結果,總平均分數達80分(含)以上者為合格廠商;總平均分數未達80分者為不合格廠商,經評定為不合格者,不得作為符合需要廠商。

四、符合需要廠商評定方式:經計算各投標廠商之序位數總和結果,以總序位合計數最低,且經遴選小組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

五、符合需要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擇獲得遴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第一優勝序位廠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陸、聯絡方式:04-23304788#1357、1125秘書室方小姐。

柒、附件下載:請下載「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警衛勤務」共同供應契約廠商遴選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