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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流域逕流分擔規劃與推動

  1. 計畫背景與緣由

    政府推動治水工作至今已有一定成效,惟臺灣近年來受到氣候變遷影響,極端降雨事件頻傳,隨著高度都市化及河川流域中上游地區大量的土地開發,暴雨所產生地表逕流量已較過去來的大且急,基隆河也面臨相同的問題,為因應都市急遽發展及氣候變遷的雙重挑戰,經濟部水利署提出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措施,相關水利法修正案業已於民國107年5月29日立法院第9屆第五會期第14會議完成三讀修正通過,奉總統民國107年6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6601號令公布。水利法新增之「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修正條文,將原本全部由水道承納的降雨逕流,調整為水道與土地共同來分擔,要求土地與建築物須共同分擔滯洪、蓄水責任,以提高土地整體耐淹能力,達成韌性都市。

    水利署依據水利法修正條文之授權,於民國107年推動「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執行機制之規劃」,擬定逕流分擔與岀流管制之相關子法,鑒於國內逕流分擔計畫尚屬起步階段,且考量經濟部甫於民國108年2月19日經水字第10804600510號公告相關子法,為落實推行須有適當案例執行,故本所於108年度以前述子法及執行機制相關成果為基礎推動後續相關研究,包含案例研究如本所委託以樂工程顧問公司辦理之「基隆河流域逕流分擔規劃及計畫」,及本所自辦研究之「中央管河川逕流分擔規劃與推動-以美濃溪流域為例」,在逕流分擔推動作業流程方面,本所亦自辦如「中央管河川推動逕流分擔作業推動評估」等相關研究,期許可作為後續逕流分擔於實際操作及推動之參考依循。

  2. 「基隆河流域逕流分擔規劃及計畫」相關工作說明

    本計畫藉由蒐集國內外逕流分擔相關資料與案例,並將基隆河流域內系統歷年防洪計畫進行蒐集彙整,瞭解各集水區逕流分擔課題並研擬對策。依據「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河川流域若有無法透過傳統河道拓寬加高工程手段改善低地無法進入河道之積淹量情形者,亦屬主管機關得實施逕流分擔之範疇。

    本計畫參考民國107年「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執行機制之規劃」擬定之推估方法,為瞭解基隆河於104年「淡水河水系水文檢討」分析之200年重現期距降雨情境下,沿岸匯集進入基隆河各河段之流量規模,本計畫採用本所辦理淹水潛勢圖資產製所建置之基隆河流域SOBEK數值淹水模式做為後續分析基礎,以完成治理計畫之治理措施及相關新建工程為原則進行基隆河流域SOBEK模型更新(基隆河流域SOBEK模型示意如圖1所示),並依據相關分析成果進行允許排放量研訂及後續逕流分擔需求量之推求。

    基隆河流域SOBEK模型建置示意圖

    圖1 基隆河流域SOBEK模型建置示意圖

    本計畫另一重點為流域內土地分擔潛能量之盤點,逕流分擔之空間需求應以計畫範圍內較易取得之土地為標的,以瞭解逕流分擔可利用空間的土地供給總量及用地座落區位。基此,本計畫針對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進行資源盤點,並篩選其中較適宜設置減洪設施之土地,針對環境敏感地區、公共設施用地性質特殊及特殊基地條件等不適宜作為逕流分擔之空間予以排除,其成果如圖2所示。經篩選後流域內可供逕流分擔利用之空間大約為1,772處,面積約為1,584公頃,總計可分擔潛能量約為306萬立方公尺。

    基隆河流域逕流分擔可利用空間分布示意圖

    圖2 基隆河流域逕流分擔可利用空間分布示意圖

  3. 「中央管河川逕流分擔規劃與推動-以美濃溪流域為例」相關工作說明

    本計畫依據104年「高屏溪治理規劃檢討-水文分析報告」,在50年重現期距保護標準下,美濃溪出口洪水量已由原公告980cms顯著增加,導致市區及聚落受積淹水風險增加,必須進一步加強防洪管理措施。目前美濃溪流域於聚落市區兩岸防洪設施多已施作完成,除加高加強防洪構造物,亦可規劃逕流分擔方法。

    本計畫採用本所106年「高雄市淹水數值模型精進及加值應用」所建置之高雄市流域SOBEK數值淹水模式做為後續分析之模式基礎,並參考本所108年「高屏溪水系治理規劃檢討(修正稿)」河川曼寧N值,進行美濃溪河川SOBEK模型更新(如圖3)。 並依據相關分析成果進行允許排放量研訂及後續逕流分擔需求量之推求。

    美濃溪河川SOBEK模型建置示意圖

    圖3 美濃溪河川SOBEK模型建置示意圖

    依據設計雨量及雨型,分別模擬50年、20年、10年、5年及2年重現期距暴雨量,以SOBEK一維水理及二維淹水模式模擬美濃溪及各市管河川排水之河道流量及兩岸淹水潛勢。評估主流河道超額逕流量,及支流河道超額逕流量及低地積淹量。依據逕流分擔技術手冊(草案)規定,美濃溪逕流分擔量體應分別由水道設計基準及地區保護基準水文情境進行估算,以美濃溪水道設計基準之超額逕流量計算為例,除應以水道設計基準之水文情境模擬匯入美濃溪水道之逕流量外,亦應決定美濃溪水道之允許排放量,方得據以決定各河段之超額逕流量並推估逕流分擔量體。其中依逕流分擔手冊(草案)規定,允許排放量原則應採原核定計畫流量,惟若採原核定計畫流量可能產生逕流分擔量體過大情形,則可考量以河道現況可通洪能力做為允許排放量,並視實際所需重新公告計畫流量,以符實際。然美濃溪於103年經重新檢討,若以104年水利署核定之「高屏溪治理規劃檢討」水文分析報告50年重現期流量為各控制點允許排放量,可能產生逕流分擔量體過大之情形,實際推動可能不易,故應研擬合適之河道各控制點允許排放量。

    允許排放量之訂定,應採能保有一定出水高通過各河段之流量為原則,依據美濃溪治理計畫,美濃溪係採1.2公尺為出水高,考量原治理計畫流量係由相同重現期距事件並假設流域均勻降雨情境下推估而得,本計畫擬以105年最新量測之美濃溪大斷面資料,建置一維HEC-RAS水理模式,分析不同重現期距流量下,美濃溪之防洪瓶頸段分布情形,考量瓶頸段分佈影響,擇取妥適重現期距流量作為美濃溪允許排放量。

  4. 「中央管河川推動逕流分擔作業推動評估」相關工作說明

    本計畫主要盤點中央管河川無法僅以傳統之拓寬水道、疏浚水道及加高堤防等水道治理方式改善洪澇者之地區,評估其輕重緩急,建議推動逕流分擔優先順序,評估範圍為中央管河川(不含跨省市河川與中央管區域排水)。本計畫蒐集24條中央管河川流域內之相關都市計畫區圖資,各流域內都市計畫區位如圖4所示,總計中央管河川內之都市計畫範圍共計243區。

    本計畫性質為全國性逕流分擔盤點計畫,在有限時間內無法依此流程逐一進行各流域水文水理分析作業,故初步擬由蒐集及彙整各中央管河川歷年防洪計畫、水系風險評估及淹水潛勢分析成果等相關資料,初步盤點各流域現況主支流防洪基準有無溢淹情勢,或是否有現況洪水量超出治理計畫洪水量等情形,至於地區保護基準或流域內有無受限於低地地形無法排入水道導致積潦災害部份,則另由淹水潛勢圖資進行研判。

    另經盤點中央管河川各防洪設施功能、淹水區位與可能風險後,依據各流域現有設施之防洪能力及該區位之重要程度訂定計畫目標,重要程度則依都市計畫等相關計畫、人口數及不透水率進行盤點,並依此目標初步評估可能需實施逕流分擔區位,針對中央管河川各流域範圍內屬於塊狀、開放性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包括學校、公園、綠地、體育場、運動中心、廣場、停車場、廣場兼停車場、停車場兼廣場、園道等用地,本計畫依公共設施性質之公園綠地、體育場用地、學校、廣場、停車場等類別進行初步盤點(如圖4),後續將依擬定目標及相關圖資評估可能需實施逕流分擔區位,再就各區位盤點之背景條件如可能淹水面積或深度初步擬定優序原則,俾利後續推動分工與建議之依據。

中央管河川(不含跨省市河川)都市計畫區、逕流分擔可利用空間分布圖

圖4 中央管河川(不含跨省市河川)都市計畫區、逕流分擔可利用空間分布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