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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開發對防護設施之影響及補償措施研究

  1. 背景緣由

    臺灣自海堤逐步整建完成後,海岸地區之防護能力已獲得大幅改善。然而,隨著社經發展需求,加上沿海土地相對低廉,沿岸陸續有海埔地、工業區及港口、電廠等其他目的事業開發所興設之人工構造物及設施出現,大幅改變原有海岸自然及人文環境。由於海岸地區輸砂平衡機制的改變,以致海岸地區整體侵淤情勢發生變化。部分海岸侵蝕情勢加劇,危及沿岸防護設施,並對沿岸保全對象的威脅性增加。 

    針對海岸侵蝕災害,海岸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海岸侵蝕因興辦事業計畫之實施所造成或其他法令已有分工權責規定者,其防護措施由各該興辦事業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因此有必要先以科學的方法釐清相關侵淤失衡岸段的影響機制及因果關係,再對開發結構物造成海岸侵淤失衡對海岸防護能力的影響,研提相關補償措施,做為海岸防護計畫規劃研擬相關補償措施及影響岸段內所涉及相關單位未來因應作為之參考。

  2. 主要工作項目

    本研究挑選10 處受開發行為影響顯著之海岸防護設施地區進行案例分析,並綜合案例分析成果與各專家學者、相關事業單位之建議後,研提一套海岸開發後對其周圍海岸地形變遷影響程度及範圍之評估方法原則。倘若未來尚有其他海岸段有開發影響疑慮或爭議時,即能參酌此流程與方法,逐步釐清相關影響程度與機制,並對鄰近海岸防護安全與環境進行補償措施。

    在探討海岸開發後對其周圍海岸地形變遷之影響時,首先應從過去較長期的歷史資料進行比對研析,以釐清海岸地形變遷是否確實受到開發行為的顯著影響。當確定鄰近岸段受到海岸開發行為影響之事實後,方能再進一步針對開發影響的衝擊程度,如影響的範圍、量體等,做更深入的研析探討。同時,檢視在此地形變遷情勢下,受影響岸段內之既有防護設施其現況防護能力是否足夠,若有配合補償措施一併改善之需求,則須納入海岸防護計畫,做通盤性的防護改善。整體執行流程如圖1所示。

    海岸開發後對海岸地形變遷影響程度及範圍評估流程圖

    圖1 海岸開發後對海岸地形變遷影響程度及範圍評估流程圖

  3. 已完成工作及成果

    本研究分析案例分別為1.烏石漁港、2.新竹漁港、3.雲林離島工業區、4.布袋商港、5.將軍漁港、6.興達港及永安LNG、7.東港漁港、8.富岡漁港、9.臺北港、10.林口發電廠等10處。各案例位置及分析順序如圖2所示,其主要影響機制、影響範圍及補償措施如表1所示。

    各分析案例分布示意圖

    圖2 各分析案例分布示意圖

表1 各開發案例影響機制及補償規劃
研究區位 年侵淤量及影響範圍 主要影響機制 補償規劃之建議
烏石漁港 +6.8萬方/年(烏石漁港北堤以北3公里)
-7.9萬方/年(烏石新生地防波堤南堤以南3.5公里)
開發結構物 1.禁止人為採砂行為、填地補償。
2.人工養灘。
新竹漁港 +14.06萬方/年(新竹漁港上游):
影響範圍總長約4.6公里,其中漁港南側的影響岸段長度約2.86公里
開發結構物 1.海岸防護設施改善及維護。
2.維持潮間帶灘岸穩定(人為迂迴供砂方式,補注至漁港南側灘岸)。
雲林離島工業區 -44.46萬方/年
(麥寮港堤頭起算往南超過12公里,超過監測範圍)
(1)河口輸砂
(2)海工結構物
(3)海洋營力
1.與原開發計畫環評規範之補償措施因應及配合。
2.人工養灘。 *因涉及離岸砂洲復育、國土利用保育及對現有養殖生產的衝擊影響等,並非本署權責,建議後續可由相關單位配合國土保育政策,另案做更詳細之評估與規劃。
布袋商港 -6.46萬方/年(監測資料不足,評估影響範圍超過2公里) (1)地層下陷
(2)開發結構物
(3)海洋營力
1.布袋商港航道疏浚土方補償至離岸砂洲前緣。 *因涉及國土利用保育,同時養殖區浚渫對現有養殖生產的衝擊影響尚須評估,並非水利單位單方面之權責,故未來建議仍須由各相關單位就此一議題共商對策。
將軍漁港 -24萬方/年(將軍漁港以南3公里) (1)河口輸砂
(2)開發結構物
(3)海洋營力
輸砂下游側由於近年已施設突堤群,並發揮穩定岸線之成效,故就輸砂平衡而言,短期內暫無實施補償之迫切性
興達港及永安LNG

-0.47萬方/年(興達漁港北堤以北0.3公里)
+1.87萬方/年(興達電廠南側以南2.4公里)


-1.76萬方/年(永安LNG港北堤以北0.5公里)
+4.80萬方/年(永安LNG港南堤以南1.5公里)


漁港兩側呈現淤積

(1)開發結構物
(2)離岸堤
1.禁止人為採砂行為、疏浚補償、填地補償。
2.人工養灘。
東港漁港 漁港南側淤積 離岸堤

1.禁止人為採砂行為、填地補償。

2.人工養灘。
富岡漁港

1.結構物遮蔽岸段、港池以及突堤附近呈現淤積。

2.其餘岸段多呈侵蝕。
河口輸砂 本段海岸面臨之主要問題應為砂源不足以及面臨較強之波浪能量等情形而造成海岸侵蝕,並非海岸開發結構物(富岡漁港)造成侵淤失衡所致
臺北港

-7萬方/年(北外廓防波堤以北2公里)

-15萬方/年(南防波堤以南2.5公里)
開發結構物

1.避災、減災措施以及長期土地利用規劃。
2.堤前養灘。

*台北海岸開發、土地利用情形以及防護現況來看,對於未來補償措施的工程措施,以一般性海堤水利署之權責範圍而言,並無一定須要以堤前養灘方式之推動。
林口電廠

-7萬方/年(出水導流堤以北1.5公里)

-55萬方/年(出水導流堤以南2.5公里)
開發結構物

1.避災、減災措施以及長期土地利用規劃。
2.輸砂平衡-養灘規劃。

*未來執行輸砂平衡養灘規劃補償措施之權責單位為林口電廠補償措施權責單位應為台電公司,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建議事業單位未來於養灘工程施作時,與台北海岸防護計畫主管機關第十河川局協調執行工程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