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計畫摘要 | 考量為減輕政府初期財政負擔,海淡廠建設如引進民間資金採促參模式或購水模式,則可加速公共建設推動,爰提本計畫進行相關評估。另依據水利署召開110年5月26日「台灣西部大型海水淡化計畫推動研商會議」之會議結論,本案需於今(110)年底前提出臺南海淡廠促參作業所需文件及報告,爰此本計畫擬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相關規定以民間參與方式評估海淡廠推動興辦方式。並依促參法第六條之一進行臺南海淡廠可行性評估,依公共建設促進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內容及欲達成之目標,以民間參與角度,就民間參與效益、市場、技術、財務、法律、土地取得、環境影響及公聽會提出之建議或反對意見等方面,審慎評估民間投資可行性,撰擬臺南海淡廠可行性評估報告。
依據臺南海淡廠可行性評估報告結果辦理臺南海淡廠先期規劃,並依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參與方式,由民間參與期間、環境影響評估與開發許可、土地取得、興建、營運、移轉、履約管理、財務計畫及風險配置等事項,審慎規劃並明定政府承諾與配合事項,必要時納入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範圍,撰擬臺南海淡廠先期規劃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