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水資源規劃一般須從區域水資源供需角度著手,釐清是否需進行水資源開發工作,以滿足計畫供水標的之水量需求。而後就計畫供水量、水質及區域特性,進一步評估採用何種水資源開發方式。以往台灣水資源規劃大都以地面水開發為主,可分為傳統水資源及新興水資源等兩類,惟近年來,水資源開發工程推動不易,近年逐漸轉向藉由管理手段,包括與地下水聯合運用、區域聯合調度、總量管制等,來滿足相關水資源需求。

傳統水資源開發方式以水庫(人工湖)為主,初步規劃工作在於尋找優選壩址及確認壩型方案,初步估算可蓄水量,並進行水源運用模擬演算,以得到水庫穩定供水量,並與土地利用、環境生態及工程經費等面向,初步評價水庫開發方案。

而新興水資源開發方式以海水淡化廠為主,初步規劃工作在於評估優選廠址及決定海水淡化方案,並就海水淡化對海洋生態影響進行初步評估,以初步評價海水淡化廠開發方案。 而水資源開發可行性規劃階段,主要針對初步規劃階段調查工作不足部分作更精細調查,並就計畫區特性及相關影響,進行相應規劃工作,最後針對社會、法規、環境、經濟及技術面等各層面進行綜合評估,俾供研定該計畫是否可行。

若評估計畫可行,依據可行性規劃成果,評估是否需要進行環評審查作業,若符合審查要件,則需編撰環境影響影響說明書,並於提送環保署審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完成環評送審前公開說明會,並將公開說明會會議紀錄附於環境影響影響說明書內,後續由開發單位送環保署辦理環評審查作業。

進入環評審查作業時,需確認計畫區是否屬於地質敏感區及是否符合濕地法審查條件,若符合相關審查要件,需完成相關報告書,得於環評審查作業時一併審查。

假設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影響說明書經環評委員會審查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將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作業,須依規定完成相關環評作業程序,且依據環評補充調查成果,視需要辦理可行性規劃檢討工作,及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再由環評委員會辦理審查工作。

若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通過環評委員會審查作業時,依據可行性規劃成果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撰寫工程計畫書,規劃工作至此告一段落,後續由經濟部水利署依序提報經濟部(水資源審議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工程計畫書審查作業。

  1. 水資源規劃理念

    台灣地區由於水文條件豐枯不均,於枯旱期因供水不足,影響民眾及產業用水需求,故水資源開發作業大多起因於缺水事件及政策指示,而水資源建設經費少則數十億,多則兩三百億,於工程設計施工前,需進行完善之規劃工作,以利相關規劃成果供決策是否進行後續開發工作。

    一般水資源規劃作業大都從具有水資源開發潛力之區域開始著手,後續就區域特性,進一步評估採用何種水資源開發方式。於流域上游因地勢起伏較大,原則以尋找地形地質較佳處,進行水庫相關規劃工作;而於流域中游,因地勢較平坦,原則以堤防旁河腹地,進行人工湖相關規劃工作;至於流域下游,因生活廢污水匯入,大多有水質不佳問題,故水資源開發方式原則以海水淡化廠為主,且供水對象以對水質要求相對不高之科技業及工業為大宗。

    以往台灣水資源規劃大都以地面水開發為主,惟近年來,因土地徵收、民眾意識高漲、環評審查不易通過等因素限制,水資源開發工程推動不易,故水資源規劃方向近年逐漸轉向藉由管理手段(如地面水與地下水聯合運用、跨區水源聯合調度、總量管制等)來滿足水資源需求。

  2. 水資源規劃程序

    1. 初步規劃階段

      無論是傳統水資源開發(水庫)或是新興水資源開發(海水淡化廠)於初步規劃階段,重點皆在尋找適合開發位置,後續規劃工作,於水庫部分在於確認壩型方案,估算可蓄水量,並進行水源運用模擬演算,以得到水庫穩定供水量;而在海水淡化廠部分,在於決定海水淡化技術方案。後續就供水量、工程經費及所蒐集土地利用、環境生態及民眾意願等面向資料,初步評價開發方案是否進入下一階段作更仔細評估工作或計畫終止。

    2. 可行性規劃階段

      而可行性規劃階段,主要針對初步規劃階段調查成果不足部分作更精細調查分析評估工作,並就是否符合濕地法、地質法、原住民法、國土計畫法等相關法令限制條件,進行相關影響分析評估工作,最後針對計畫必要性、社會、法規、環境、經濟及技術面等各層面進行綜合評估,俾供研定該計畫是否可行。若開發計畫評估可行,且符合環評審查條件,後續將進行環評審查作業,若無須辦理環評審查作業,則進入工程計畫書報核階段。

    3. 環評審查階段

      若符合環評審查要件,則需編撰環境影響影響說明書,由開發單位決定是否表列或自願進二階環評審查,若評估直接進二階環評審查,則環說書送環保署審查後,進入二階環評實質審查作業;若否,則於提送環保署審查前,應先釐清非屬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並針對開發行為之政策提出說明及建議,及依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完成環評送審前公開說明會,將公開說明會會議紀錄附於環境影響影響說明書內,後續由開發單位送環保署辦理環評審查作業。

      進入環評審查作業時,若符合濕地法、地質法等相關法令審查要件,需完成相關評估報告書,得於環評審查作業時一併審查。

      假設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影響說明書經環評委員會審查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將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作業,須依規定完成相關環評作業程序,且依據環評補充調查成果,視需要辦理可行性規劃檢討工作,及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再由環評委員會辦理審查工作。

      因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告實施後,歷經環保署多次修正,相關施行細則及作業流程請參考環保署網站最新公告資訊(網址:http://www.epa.gov.tw/np.asp?ctNode=31307&mp=epa )。

    4. 工程計畫書報核階段

      若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通過環評委員會審查作業時,依據可行性規劃成果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撰寫工程計畫書,後續由經濟部水利署依序提報經濟部(水資源審議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工程計畫書審查作業,規劃工作至此告一段落。

水資源規劃程序圖

圖1 水資源規劃程序圖

環境影響評估流程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

圖2 環境影響評估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