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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治理規劃理念

伴隨社會發展,人為介入河川活動頻繁,故河川治理不能僅考量河川本身的通洪能力及河防安全,因影響河川治理的因素繁多,必須考量整個集水區的情況。集水區範圍廣大,環境因子也相對複雜,從山區所需的水土保持工程、人口稠密地區環境品質維護工程與各類公共工程建設,至水資源開發利用與河川整治工程等競合外,尚需考量是否有特殊生態保育環境,致使河川治理工作多樣化。

故河川治理規劃係以一整體水系為規劃目標,綜合考量該水系物理特性、水文特性、社經活動及自然生態景觀下,規劃適合該河川治理措施,以多元化減災、防災及避災措施的整體綜合考量為主軸,並考量河川與集水區的水土平衡,以達整體治水及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工程與非工程措施並重,結合關單位共同辦理,始能達有效治理及減輕水患之目的。

而規劃過程中,應掌握其治水之整體性、全面性及多元性之概念,茲說明如下:

  1. 整體性:

    河川為連續性的水體,且為集水區匯集地表逕的受水體,集水區內的自然水文變化與人為干擾所產生的地文變化,均為影響河川治理所需考慮的因素。故河川治理與其集水區的狀況密不可分,尤其在考慮水與土的穩定平衡時,若僅考慮河川而未重視集水區的水文與地文變化,則河川治理難以獲得良好的成效。此外,河川中某一河段的治理亦需對河川作整體性之考量,因河段的治理對其上、下游河段的影響會延伸一段距離,治理考量的範圍至少必須包括該治理河段上、下游水流狀況可能受影響的長度。

  2. 全面性:

    河川治理包含自然環境與人類需求,必須作全面性的考量:

    1. 安全層面上,河川治理一般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而實施,因此在發生設計洪水量的情況下,防洪設施必須安全無虞,並在超過設計洪水量時,可將災損減輕至最小程度。
    2. 經濟層面上,河川治理設施的投資必須符合經濟效益,非專業性考量的保護標準,可能導致河川周邊土地過度開發利用,當發生洪水時可能造成更嚴重的損失。
    3. 社會層面上,河川周邊居住的民眾必須面對洪水發生時的災害,當個人權益與大眾權益發生衝突時,必須溝通協調,以取得最大的社會利益。
    4. 生態層面上,河川治理亦需同時兼顧環境與生態需求,在河防安全的前提下,提升環境品質並提供生物生存繁衍的空間。
  3. 多元性:

    綜合治水需考量蓄洪、減洪及防洪等措施,以減低洪峰流量、減輕表土沖蝕與泥砂運移、維持河道穩定、減少洪災損失,並兼顧環境與生態保育。綜合治水需考量洪水防治措施的多元性,以因地制宜的策略,達治水的目標。

    承上,其治理規劃示意圖如圖1,主要內容包括河川治理規劃階段基本資料蒐集及外業調查、重要課題分析評估、計畫目標及保護基準、綜合治水對策及方案擬訂、河川治理工程規劃、非工程措施規劃、工程數量及經費估計、實施優先順序及分年計畫,成本效益分析、計畫評價及規劃作業成果等

    河川治理規劃示意圖

    圖1 河川治理規劃示意圖

河川治理規劃階段

由規劃單位(水利署各附屬機關)辦理河川治理規劃報告,其水文分析報告須先經水利署水文技術組審核同意,再行辦理後續規劃報告,待完成「治理規劃報告(初稿)」後,召開地方說明會並經期末審查通過後,函報水利署召開審查會議,審查會議中將邀請「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及排水治理計畫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專家學者委員及相關單位協助審查。

規劃單位依水利署審查小組審查意見修正規劃報告並報署備查後,據以編訂「治理基本計畫(初稿)」及繪製「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初稿)」後,函報水利署召開會議審查。陳報時應附治理基本計畫自行檢核表及「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劃定說明」,水利署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審議小組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規劃單位再依水利署審查意見修正「治理基本計畫」及「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後,送轄管河川局據以召開地方說明會,規劃單位協助為必要說明。

規劃單位於地方說明會後參酌地方民眾意見為必要之說明或修正治理計畫,將「治理基本計畫」(含歷次審查會議紀錄及意見處理情形表)及「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函報水利署提請審議小組會議,審議時得邀請規劃單位及河川局列席說明。

各規劃單位應於審議小組審議治理計畫通過後,依審議小組審議意見修正「治理基本計畫」及「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後,陳報水利署代辦部函核定之,並公告「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而後轄管河川局據以執行後續河川治理。

河川治理規劃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