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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新創科技研發及測試展示基地進駐管理辦法

因應水利署持續推動水利相關技術產業化及鼓勵企業從事造水、能源、資源及感測之技術創新及產業加值應用。本基地空間可以搭配署內相關委辦計畫研發成果作為技術測試基地,並供國內有意願測試、驗證、客觀評估其設備成果的廠商作為研發、測試展示等平台。

一、 進駐管理

  (一) 場所管理

      1. 進駐場所之硬體及配置變更,須事先經管理單位同意。進駐者遷出時,須妥善還原。

      2. 「公共空間」之辦公事務設備,由進駐者簽署點交單,進駐者遷出時,須妥善返還。

  (二) 門禁與安全管理

      1. 進駐者可擁有基地自由進出權限,並將常駐成員通報管理單位,共同遵守相關規定,每天最後離開基地者須確實關好門窗,確認上鎖;如有特殊需求,須事先提出申請,經核備後辦理。

      2. 管理單位提供基本門禁安全設施,但進駐者之研發設備、營業秘密、未公開之技術文件或相關機密資料,仍應自行妥善保管,管理單位不負個別管理責任。

      3. 為確保門戶及使用安全,進駐者應配合管理單位之消防、用水、用電等各項檢查。

      4. 進駐者須自行負責人員之公共安全,視需求自行辦理相關保險事宜。

  (三) 環境衛生管理

      1. 本場所全面禁菸及嚼食檳榔。

      2. 進駐者使用基地空間,應自行維護工作區域及公共區域清潔。

      3. 進駐者產生之不符放流標準(乙類海域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廢水及廢棄物,應自行負責清運及處理。

  (四) 收費

      1. 進駐者須於簽約時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整,可選擇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一次支付。退出時無任何違規事項,並返還借用之辦公事務設備,經管理單位點收無誤將無息歸還保證金。借用之辦公事務設備如有人為污損、毀壞或遺失,應依契約約定處理。

      2. 廠商進駐期間本基地將收取2筆費用,分別為租金及分攤費用,頻率為2個月1次。

          (1) 租金:室內收費標準為新台幣1,000元/月(以36平方公尺計),室外收費標準為新台幣30元/平方公尺/月,後續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保留調整費用之權利。

          (2) 分攤費用:進駐者需要共同分擔公共空間之水電、網路、設備維護、清潔、行政作業等費用,稱為分攤費用,進駐者於進駐期間未使用空間、設備,將視同放棄使用權益,不予退費。

          (3)廠商租用之測試空間用電應依台電費率另行繳付。

  (五) 遷離

進駐者若有下列狀況,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以下簡稱水規所)得提前與其終止契約,並限期30日內遷離;進駐者並應將工作場所復原:

      1. 進駐者涉及違法情事,經調查屬實。

      2. 工作或營業項目明顯與原申請進駐項目不符,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3. 不配合水質抽檢或排放水質不符標準。

      4. 違反雙方所簽契約。

      5. 違反進駐管理辦法之規定事項,經勸導仍不願配合改善者。

      6. 查核點設定之目標,經審核未通過,且於期限內未有明顯改善者,得以取消其進駐資格。

      7. 其他重大事項經審查小組委員決議終止契約者。

  (六) 展延

進駐期間以三年為上限,必要時得於進駐期滿前30日申請展延,其期限由審查小組評估之。

  (七) 進駐應配合事項

      1. 進駐者須於規定時間內完成進駐簽約手續並繳交保證金,逾期視同棄權,並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2. 進駐者應遵守水利新創科技研發及測試展示基地進駐管理辦法。並應依申請內容從事相關測試;未經基地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測試內容。

      3. 進駐者應配合管理單位所辦理之相關媒體廣宣與採訪、研習課程及分享活動,並提供工作成果,作為交流分享與學習用途。

      4. 進駐者得使用公共設施及租用之測試空間,進駐者且需配合相關規定,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特殊需求,進駐者得事先提出申請,經核備後辦理,擅自使用不符規定者,勸導後未能改善,將取消進駐者設備使用權益。

      5. 進駐者需配合管理單位出席開幕記者會、成果發表會等宣傳活動,且提供設備供展示宣傳。

二、 考核作業

  (一) 考核依據

每年進行進駐申請時,原進駐者皆須提出查核點報告書,交由管理單位籌組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再由水規所核備之。

  (二) 考核項目

      1. 測試項目及進駐人員是否相符

      2. 設備測試成果說明

      3. 借用物品返還、違規情事

      4. 離駐或延駐條件確認

  (三) 考核程序

      1. 審查小組依據管理單位所提送之查核點報告書進行考核,並邀進駐者代表到會說明。

      2. 考評結果得作為管理單位執行延駐及離駐之依據。

      3. 考評結果與建議,由管理單位書面知會各進駐者,並視情況辦理後續離駐或延駐工作。

三、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於年度檢討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