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管理規定
一、廠商付款方式及攤分說明表
- 廠商進駐期間固定收費項目包含場地租金、自來水費(公設水費及隔間水費)、電費(公設電費、隔間電費及海水/地下水抽用費)、公設網路使用費,以及設備維護及環境清潔費。
- 固定收費項目原則於每年度1月及7月收取,半年計費一次。
- 場地租金依契約註明之金額計算。
- 自來水費計算方式:各廠商抄表使用度數+公用區使用度數。
總使用度數:W
廠商抄表使用度數:WAk ,k=1~n(廠商家數)
公用區使用度數:WB
- 電費計算方式:各廠商抄表使用度數+海水及地下水抽用動力費+公用區使用度數(不含冷氣)+冷氣使用度數(年底結算)
- 總使用度數:E
冷氣使用度數:EC;冷氣使用度數抄表值(於年底結算)
抄表使用度數:EAk,k=1~n;試驗區電表抄表值
海水抽用電力費:ESK,k=1~n;每抽用1噸海水以0.5度電計算之
地下水抽用電力費:EGK,k=1~n;每抽用1噸地下水以0.2度電計算之
公用區使用度數:EB
- 網路使用費用:n為廠商家數。
- 設備維護及清潔費用:每單位面積酌收費用為室內空間每平方公尺10元,室外空間每平方公尺3元,109年度為本基地首年度營運,故本項特予優惠不收費。
- 進駐廠商除原本配有之基本水量及電量外有額外需求,可視需求自行付費增設取排水管路及電力接線。
- 各進駐廠商若需額外裝設取水管線或試驗廢水排放管線,得向管理單位申請裝設,並支付施工費用(依現場狀況報價),或自行洽詢水電施工,惟需向管理單位提出施工說明及管線配置示意圖,經管理單位同意,始得進行施工。
二、施工管理規定
- 廠商應於施工前提供施工圖概要說明、水電管線預計拉設位置等資料予基地營運管理單位備查。
- 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不得施工(依公務人員休假為準)。
- 施工人員不得有賭博、酗酒、喧嘩、滋事等行為。
- 施工廢棄物應以麻布袋打包,待施工完畢後自行運走,不得堆置於基地內。
- 施工物品嚴禁堆置於走道上。
- 施工人員應保持環境清潔與衛生,不得隨意丟棄煙蒂、隨地吐檳榔汁、任意張貼廣告,以及將工具工材堆放於公共區域。
- 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部分無法立即恢復者,或隨意丟棄廢棄物及造成髒亂者,由基地營運管理單位招商修復或雇工清除,其費用由該廠商負擔。
- 施工期間損壞公設部分,須於施工完畢3日內修復,否則以該損壞項目為標的進行求償。
- 禁用公共電源,如私接公共電源經基地營運管理單位查獲者,以竊電報警處理,如有特殊情況,得申報基地營運管理單位據以協調。
- 施工人員應遵守本基地相關規定,若有違反者經規勸仍置之不理者,將取消進駐資格,必要時報警處理。
三、廠區環境清潔規定
- 基地道路及未劃分用途別之空地由基地營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為維護廠區景觀,道路一律不准放置物品。
- 不得於道路或基地營運管理單位經管之空地暫置物品。
- 車輛應依規劃之停放區擺放整齊。
- 設有消防設施週圍3公尺或道路轉角處5公尺內嚴禁放置物品。
- 各間廠商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垃圾)依可燃、不可燃存放於指定垃圾桶內,且須將桶蓋蓋妥,不得有隨意棄置、飛揚、逸散、惡臭、滲出或污染地面之情形發生。
- 各間廠商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應自行設置專用貯存場所,並自行清運。
四、勞工安全衛生及工作安全告知事項
- 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通則 |
開工前應作工作說明,告知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採取防範對策 |
指派合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全體工作人員於開工前應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每日工作開始前,應說明工作內容及安全注意事項 |
一般安全衛生措施 |
作業中應指派專人指揮監督及實施自動檢查 |
與作業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工作場所 |
作業場所四周應設置安全防護或警示標誌 |
進入工作場所應視安全風險,選擇佩戴安全帽及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 |
進入工作場所嚴禁穿著拖鞋,應穿著安全鞋 |
工作場所應隨時整理清潔,嚴禁亂丟垃圾、隨意吐痰或吐檳榔 |
2公尺以上有墜落危險之高處工作,應設置合格護欄、安全網或使用安全帶 |
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施工用臨時電源開關箱應設有漏電斷路器 |
施工用臨時電源須向工程主辦單位申請,嚴禁私自裝設 |
在活線附近作業應注意感電危害 |
氧氣、乙炔鋼瓶應分開與直立放置,並捆紮牢固及避免日曬雨淋 |
從事電焊工作所使用之電焊機,應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動火作業應事先申請許可,並設置滅火器 |
施工架使用前須經乙方勞安人員檢查合格後方得使用,並且每週至少檢查一次,施工結束後應立即拆除 |
基地室外夜間作業人員應穿著反光背心,並使用照明設備、警示燈號及反光標示 |
起重機作業時,嚴禁作業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
侷限空間作業應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及通風換氣,並設置現場作業主管及監視人員 |
遇強風、豪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
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災時,工作場所負責人應於24小時內通報轄管勞動檢查機構 |
- 應確實執行安全衛生管理:
(1) 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確實實施自動檢查,包括現場定期或不定期工安督導查核。
(2) 應隨時注意基地內設備及督導工作安全,平時應與基地營運管理人員保持連繫與溝通。
(3) 工作開始或結束時間,應遵守基地營運管理單位規範。
- 除以上重點外,廠商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等有關法令規章及承攬契約有關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災害發生,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廠商工地負責人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接受基地營運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措施指導及協調,確實瞭解本工程工作場所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進駐期間廠商均必須確實遵守有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倘有失誤因而發生傷亡或損害他人權益等意外事故,概由廠商負全部責任。
五、試驗廢水排放規定
- 進駐廠商如有用水需求,需於設備開始運轉前將排水管線接至指定位置,並於施工前與基地營運管理單位協調管線位置,待基地營運管理單位確認後,始得開始設備運作。
- 管線接管需於廠商租用位置設置採樣口,俾利排放水質檢測。
- 排放水質應符合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乙類海域),如下表。
項目 |
限值 |
備註 |
氫離子濃度指數 |
6.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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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需氧量 |
15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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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需氧量 |
30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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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浮固體 |
15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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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需氧量 |
100 (mg/L) |
適用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前尚未完成工程招標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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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需氧量 |
280 (mg/L) |
懸浮固體 |
100 (mg/L) |
生化需氧量 |
100 (mg/L) |
一、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
二、涉及工程改善者,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前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者,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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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需氧量 |
280 (mg/L) |
懸浮固體 |
100 (mg/L) |
大腸桿菌群 |
10,000,000 (CFU/100 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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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正己烷抽出物) |
2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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酚類 |
1.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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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化物 |
1.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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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 |
3.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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鎘 |
0.5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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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鉻 |
2.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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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 |
2.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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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
5.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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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汞 |
0.1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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鋅 |
4.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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鎳 |
1.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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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餘氯 |
2.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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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溫 |
42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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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 |
0.05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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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苯 |
0.4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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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氯甲烷 |
0.2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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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甲烷 |
0.6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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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二氯乙烷 |
0.1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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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乙烯 |
0.1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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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 |
0.2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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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 |
0.4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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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
0.4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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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 |
0.4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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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 |
0.6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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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
0.2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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