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界點 |
River boundary point |
現行水利法所稱之河川,規定每一河川水系係自源頭至出海口,含其主、支流全部。惟河川上、中、下游各有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水利法之主管機關依其專業職掌辦理相關森林保育、水土保持、河川治理工作,故訂定河川界點以界定相關主管機關權責工作範圍。 |
水道治理計畫線 |
alignment of levee |
指水道治理計畫之臨水面堤肩線或計畫水面寬度範圍線,在河川圖籍上常用黃色線表示,故一般俗稱「黃線」。 |
用地範圍線 |
boundary line of proposed levee |
指包括水道預定或已建築之河防建造物或排水設施與水防道路及養護保留使用地與應實施安全管制所及之範圍線,在河川圖籍上常用紅色線表示,故一般俗稱「紅線」。 |
防洪保護標準 |
Flood Protecting Standard |
堤防或相關防洪設計,在一定規模水文事件(暴雨、洪水量)侵襲下保護對象均能得到保護,此水文事件規模即為河川防洪保護標準,如以100 年發生一次的洪水為標準設計,即防範平均每100 年可能發生一次的洪水,而此100年重現期距之設計保護標準即為該河川之防洪保護標準。 |
計畫洪水量 |
Project discharge |
河川治理所採用之設計保護標準洪水量,以各該河川之主管機關所訂定數值為準。 |
建槽流量 |
dominant discharge |
對於維持河槽經常穩定狀況最具影響之流量。 |
計畫洪水位 |
Defense flood level |
為堤防設計採用的防洪最高水位。係根據訂定的各河段計畫洪水量、計畫河寬及水道治理計畫線位置,配合現況河道橫斷面地形資料,再依防洪系統的調度運用規劃,經水理分析後之洪水面高程,即為該斷面之計畫洪水位。 |
計畫堤頂高 |
Planned embankment top elevation |
為能安全的疏通洪水量,並防止洪水溢流,堤防必需確保足夠的高度,因此計畫堤頂高以計畫洪水位加出水高度為準。 |
出水高 |
Freeboard |
由計畫洪水位至堤頂的高度稱為出水高;為能安全疏通洪水流量並防止溢流,須確保堤防有足夠高度,惟因水文之不確定,據以演算之計畫洪水位亦有不確定,另對於風浪之安全性,彎曲段之水位上升也列入考慮,堤頂高程考量出水高度有必要。 |
設計暴雨 |
Design Storm |
在推求設計洪水時,所選用由推估所得之雨量及其在該流域之分配情況。 |
降雨逕流模擬 |
Rainfall-Runoff Simulation |
藉由理論或數值方法推估從降雨到產生逕流過程的水文現象。 |
單位歷線 |
Unit Hydrograph |
洪峰流量為河川治理規劃主要數據之一,在無流量測站或實測資料不足流域,常使用 單位歷線法推導洪峰流量,在某一特定延時T內,對時間、空間而言皆假設均勻落於一集水區之單為有效降雨所形成之直接逕流歷線,稱為單位歷線,國內常用三角型單位歷線法、無因次單位歷線法、運動波-地貌瞬時單位歷線法等。 |
三角型單位歷線法 |
Triangular unit hydrograph |
三角形單位歷線在海島型小集水區之暴雨逕流歷線分析為一種切合實際且頗為簡便之分析方法,其方法係假設單位時間有效降雨量所形成之流量歷線呈三角形,基底長固定,尖峰流量隨降雨量之多寡而變,並隨時間別暴雨量之多寡,可複合成一次暴雨之總洪水歷線。 |
無因次單位歷線法 |
Dimensionless unit hydrograph |
單位歷線之縱座標(流量)除以尖峰流量,橫座標(時間)除以洪峰到達時間,如此之歷線即為無因次單位歷線。一般而言,同一集水區之無因次單位歷線,無論其延時長短,形狀均相同。 |
運動波-地貌瞬時單位歷線法 |
Kinematic-wave based geomorphic instantaneous unit hydrograph |
假設無限小有效降雨延時之單位有效降雨量,均勻分佈在集水區上,在集流點產生之直接逕流歷線。 |
高灘地 |
Floodplain |
河川低水河槽岸頂至堤前坡趾(或河岸坡趾)間之河床,在常流量之情況下無水流,為河川區域有限使用行為之所在。 |
低水河槽 |
Low-flow channel |
河床上因常流量自然產生之流路,或經人工疏浚之深水槽。 |
水位頂托或背水、迴水、壅水 |
Backwater |
河道出口段因受出口處潮位、河川水位高漲,或受河川斷面束縮、攔河堰設置影響,造成上游水位壅高的情況稱之。 |
分洪 |
Flood diversion |
當河道洪水位將超過所能負荷之洪水流量時,為保障保護區之安全,而採取的分洩超額洪水至其他水道或水體的措施;分洪水的水道稱為分洪道(Flood channel)。 |
疏(導)洪 |
Diverse flood |
疏洪亦稱導洪,即增加水道通水能力,以降低水位,常用的方法有河道整理、疏濬、拓寬或加深河道、截彎或改變彎道等措施。 |
束洪 |
Flood beam |
範束水流在河槽內以免濫成災,為各國最常用之防洪工程措施。一般束洪工程常用之措施有興築堤防或防洪牆等。 |
感潮河段 |
Tidal-affected reach |
海水與淡水交界處的河段,其水文特性受逕流及潮汐動力作用影響,可分成淡水感潮段及海水入侵段。 |
河川區域 |
River zone |
為河川管理機關職權範圍,縱向從河川界點以下至出海口,橫向包含河道兩側洪水淹沒區(即有堤防河段的高灘地或沒有堤防河段的洪氾區)。 |
水防道路 |
Levee road |
指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之一部分。 |
河口區 |
Estuary |
指河川出海口至平均低潮位處之區域。 |
堤內 |
Field side of levee |
指堤防之臨陸面,即堤後。 |
堤外 |
River side of levee |
指堤防之臨水面,即堤前。 |
浮覆地 |
|
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之土地。 |
洪泛區 |
Floodplain Area |
指水道洪水氾濫所及之土地,相關法規可參考「水利法」第65 條之規定。 |
河防建造物 |
Flood-control structure |
指以維護河防安全為目的而興建之建造物,包括堤防、防洪牆、護岸、丁壩、防砂壩、潛壩、固床工、附屬堤防設施之水門及其他河川防護建造物。 |
河川圖籍 |
Cadastral map of river |
指河川管理機關依本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之圖說。 |
堤防 |
Levee |
順溪流方向構築,高於地面用以防禦及約束水流不致氾濫之構造物。 |
戧台 |
Berm |
在土石壩壩坡上每隔一定高度設置的平台,或因堤防過高為防止坡面崩塌及容易施工、防汛搶險,所設計於堤防中腹部之路稱之。堤外戧台為堤防高大於6m 時,設置於距堤頂下方3~5m處;堤內戧台為堤防高大於4m 時,設置於距堤頂下方2~3m處。 |
丁壩 |
Groyne |
由河岸向河心方向構築,藉以達到掛淤、造灘、挑流或保護河岸之構造物。 |
固床工 |
Consolidation Work |
避免溪床受水流之侵蝕、沖刷所設計之保護工。 |
辮狀河道 |
Braided river |
由數條交錯的水體所組合而成的河道形式。 |